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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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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你们看。HOHO。。。。。。。。。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8 16:47: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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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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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疯了```````
清空你的杯子,方能再行注满。
                                                                                                                        
晕,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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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亲爱的天堂!

[glow=255,#EF2173,50]‘請讓莪們愛,否責s.![/glow]

民事诉讼法实验报告
五朵金花纠纷案的案情及讨论

实验目的:1、了解案件本身
2、掌握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要点
实验地点:法政系模拟法庭
实验步骤:1、观看五朵金花纠纷案的案情回放
          2、学生对案情疑点进行提问
          3、老师做出解答
          4、老师做出总结
案情回放:
原告赵继康、王公浦于1959年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署名为季康、公浦。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上映,作者同样署名为季康、公浦。电影《五朵金花》公映,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成为家喻户晓的好影片。1981年,赵继康移居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
被告云南曲靖卷烟厂是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卷烟行销全国。1983年,该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五朵金花”商标,该品牌的卷烟一直生产、销售至今。
原告赵继康(笔名季康)、王公浦(笔名公浦)起诉称:被告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卷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的知名度进行牟利。被告的行为严重歪曲了原告和王公浦创作《五朵金花》的原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就曲靖卷烟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辩论。
    最后法院以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剧本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由,认定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学生就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向老师提问,老师做出解答:理论上,我国实行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但就具体案件来说,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
《五朵金花》电影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是否单独给予保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由于“五朵金花”作为作品的名称并不具备单独成为一部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所以电影剧本《五朵金花》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的行为既不损害原告的著作权,也不妨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因此,被告使用“五朵金花”作为其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要以纠纷双方均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经营者为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是生产卷烟的企业,属经营者,原告是创作文学作品的作家,并不是经营者,双方在使用“五朵金花”时并不同处于同类商业经营领域,被告所生产的卷烟使用的注册商标名称与原告的电影剧本作品的名称虽然相同,但两个名称下的内容却各不相干。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赵继康的诉讼请求。
   
总结
   这次实验向我清晰的展现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全过程及要求: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让我们学到了理论课上很难得到的知识:案件本身让我们掌握了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事件总是千奇百怪,时刻变化,而法律一旦制定就有一定的滞后性。我们的法律总是一个由不完备向完备发展的动态过程。
  楼上的回复显然与本主题不符,建议楼猪删除~谢谢!


酸酸甜甜就是我啊...

真丑真丑

还好没去玩

我现在有时去游戏里看月亮。

白天天蓝的好看,晚上又静的好看

我要的幸福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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